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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合同管理

时间:2023-02-11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981年5月15日,县工商局增设合同管理股,专事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1983年4月18日,县工商局、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凡经工商局鉴证的合同,必须送交银行1份副本,以便结算管理。同年,工商局规定凡来鉴证的合同,必须一式6份,包括正本2份,副本4份。当事人双方各执正副本各1份,其余两份分留工商局和银行。当事人有一方属外地的,还要再加副本1份,由工商局转寄给当事人所在地工商局,以便协同管理。1985年4月29日,我县规定,代理人必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代签合同,过去使用的工作介绍信不再作为代签合同的合法凭证。同年10月1日,我县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样式,并规定县内的此类合同必须经工商局鉴证方可履行。
我县鉴证的第一份合同是1980年9月用“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章鉴证的。1981年6月17日,合同股开始用“濉溪县工商局合同鉴证章”鉴证合同。1983年元月,我县的经济合同实行分级鉴证,各区范围内的经济合同,由当地工商所鉴证,县城范围内的合同,仍由县工商局鉴证,并开始收鉴证费。
1982年至1984年,我县推行了产供交三级合同制,把国家对农民的统购超购计划和供应生产资料的下拨计划以及奖售物资的兑现计划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一级合同由县生资公司、石油公司和棉麻公司与基层供销社签订;二级合同由基层供销社、粮站和食品站与生产队签订;三级合同由生产队与每户农民签订。在合同履行中,农民超额完成了交售任务,但国家供应给农民的生产资料却在二、三级合同执行上打了折扣,尤其是在化肥供应上,一些地方出现了截留、私分现象。工商局于1983年查处了11起平价截留私分化肥案件,共罚款1237元,责令当事人按议价补款1008元。1983年3月11日和4月1日,我县参加了省工商局先后在合肥和九华山召开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并在会上作了推行产供交合同制的经验介绍。
1985年3月1日,县工商局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早在1982年,合同股就开展了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到1984年底共调解合同纠纷16起。如1982年6月,五铺供销社(需方)与武汉市社队企业局(供方)签订了一份复合肥和磷肥购销合同,同年8月供方发来磷肥60吨,却按复合肥价格办理托收,这样供方就多收了8340元。事发后,需方多次要求供方退款,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1983年6月,需方申请工商局仲裁。同月24日工商局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由供方当年7月底以前一次退回多收款8340元。仲裁委员会成立后,1985年度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5起,结案10起,收仲裁费600元。
1980~1985年经济合同管理统计表资金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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