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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房管理

时间:2023-02-11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953年,县房管部门接收县人民政府依法没收的地主房屋193间,2.99万平方米;代管天主教会房屋16间,245平方米。1970年后,接收县委招待所、税务局、人民银行、物资局、财贸干校、县政府食堂房屋179间,3300.2平方米。1983年接收县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收县供销社、乡镇企业局、工商局违纪建房66.5间,1462平方米。接收的公房多数为腰子墙,小青瓦屋面,土地坪或砖铺地,还有少量的草房。
1970年在烈山路西、沱河路北侧统建平房136.5间,3102.4平方米,为砖木结构。1980年至1985年,在新城沱河路西段,又先后统建平房和楼房3处。现有统建房屋292间,建筑面积4437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平房196间,建筑面积1556平方米;楼房96间,建筑面积2881平方米。
1985年,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共有3036间,5.05万平方米。出租给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用房1216.5间,2.02万平方米;出租给干部、职工居住1749间,2.88万平方米;房管所自用71间,0.11万平方米。新濉河东、沱河路西段北侧平房,由县委组织部分配给离休老干部居住。统建的6栋48套家属宿舍楼,由县政府分配给县直各单位职工家属居住。其余房屋,均由个人申请,房管所与住户签订租房合同,租给私人居住。
公房维修资金以房租收入为主,“以租养房”。1961年前,以质按间收取房租。住房分3个等级,每间月租分别为0.25元、0.40元、0.60元。生产经营门面每间月租1.60元。1961年。后,住宅草房每间月租1元,瓦房每间月租1.30元,生产经营门面每间月租6元。院内生产经营用房以质论价,每间月租分别为2.50元、3.50元。1979年,住宅分3个等级,改按平方米计算月租,每平方米月租分别为0.06元、0.07元、0.08元。生产经营用房也分3个等级,每平方米月租分别为0.18元、0.25元、0.40元。1985年1月,又改变房租收取标准:濉溪新城经营门面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租1元,濉溪老城、临涣、孙疃集临街门面,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租0.80元,院内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租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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